子女就讀大專院校的家長請特別注意,子女的住宿費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申報扣除!
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院校子女所繳交的學費,如果該住宿費並未列報於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中,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載有宿舍費金額部分)收據影本,可列報為<房屋租金支出>的列舉扣除額。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南 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兒子乙君就讀國內大學,100年繳交學費60,000元(學費憑證中載明宿舍費為6,000元),甲君於申報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申報減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外,若該申報戶,採取列舉扣除且未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就可列舉申報減除<房 屋租金支出>6,000元。
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院校子女所繳交的學費,如果該住宿費並未列報於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中,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載有宿舍費金額部分)收據影本,可列報為<房屋租金支出>的列舉扣除額。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南 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兒子乙君就讀國內大學,100年繳交學費60,000元(學費憑證中載明宿舍費為6,000元),甲君於申報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申報減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外,若該申報戶,採取列舉扣除且未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就可列舉申報減除<房 屋租金支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