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編寫了《<納稅人權利與義務公告>解讀》,就納稅義務人在大陸享有某項權利的含義、法律依據以及如何實現作了說明,同時對納稅義務人履行某項義務的含義、法律依據、要求以及未履行義務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進行了闡述,並列舉了相關事例幫助納稅義務人理解。
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稽徵基本大法,其重要性如同台灣地區的稅捐徵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與台灣地區稅捐稽徵法相較,規範範圍及內容皆有些許重大差異,例如在大陸申請行政復議權之前必須先行繳完核定稅額方得行使。
比較台灣地區稅務救濟申請復查要件則無須先行繳完核定稅額即得行使,就納稅義務人稅收法律救濟權行使方面,台灣地區的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權利更具保障。
為了協助台灣及港澳地區人民及企業有意在大陸從事營利行為者能對大陸租稅管轄權下之稽徵環境有所粗略認識,<<浩天企業管理顧問>>將藉由國家稅務總局提供事例分別解說在大陸納稅義務人14項權利及10項義務。讓至大陸地區營商的人民或企業更了解新制稅法的不同與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