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社會住宅BOT 政府給補助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昨日三讀通過住宅法,明訂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住宅,政府得依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此外,政府得提供優惠或補貼部分建設、營運管理費,引進民間BOT興建社會住宅。
討論經年的住宅法終於完成三讀立法,全文共七章54條條文,除第一章總則及第七章附則外,區分為住宅補貼、社會住宅、居住品質、住宅市場及居住權利平等專章。
第二章住宅補貼,明訂補貼種類涵括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承租住宅租金、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而接受政府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1次為限。
第三章社會住宅篇,明訂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社會住宅,至少提供10%比例出租給低收入戶、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社會住宅並引進民間BOT概念興建,提供優惠或補貼部分建設或營運管理費用,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須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 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予優惠。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地價稅,得適當減徵,以提供民間參與誘因。
居住品質篇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要衡酌社會經濟、居住需求等條件,訂定基本居住水準,做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依據。
「居住權利平等」專章則規定,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都應享有公平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此外,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自費修繕必要的 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設施、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的需要飼養導盲犬,及合法使用住宅的專有部分或非屬約定專用的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