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通過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明訂特定農業區除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等情況,不得徵收,徵收價格也將改採市價,市價查估程序和實施日期授權行政部門訂定。草案也納入「大埔模式」,若農民仍有耕作意願,政府須在區段徵收土地內增設農業專區。
根據昨天通過的草案,未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受此限。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國家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草案也明訂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被徵收的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的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也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的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對市價的認定,民進黨團和民間團體原本希望委由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不過通過的版本仍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
至於查估市價的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市價徵收施行日期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
對無屋可住的被徵收者,草案也明訂,在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住或情境相同經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租金補貼等安置計畫。
立法院昨通過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明訂特定農業區除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等情況,不得徵收,徵收價格也將改採市價,市價查估程序和實施日期授權行政部門訂定。草案也納入「大埔模式」,若農民仍有耕作意願,政府須在區段徵收土地內增設農業專區。
根據昨天通過的草案,未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受此限。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國家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草案也明訂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被徵收的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的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也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的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對市價的認定,民進黨團和民間團體原本希望委由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不過通過的版本仍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
至於查估市價的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市價徵收施行日期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
對無屋可住的被徵收者,草案也明訂,在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住或情境相同經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租金補貼等安置計畫。